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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8月份安全生产考核考前辅导班安排
2008年8月份安全生产考核考前辅导班安排


暂定10个班 最新安排课程日期:2008年7月30日

  温馨提示:本计划表仅提醒各施工企业留意辅导班的时间安排,具体人员的安排情况应进入企业帐户查询。



  一、主要负责人:

讲课人 讲课时间 开班时间 讲课地点
1   8月21日上午8:30至11:30 8.19~8.22 华山宾馆


  二、一级项目负责人

讲课人 讲课时间 开班时间 讲课地点
1   8月13日上午8:30至11:30 8.11~8.14 东风大酒店


  三、项目负责人:

讲课人 讲课时间 开班时间 讲课地点
1   8月14日上午8:30至11:30 8.12~8.15 华燕宾馆
2   8月14日上午8:30至11:30 8.12~8.15 佛山建筑协会 7-8报到收费 15上午考试
3   8月21日上午8:30至11:30 8.20~8.22 东莞协会 15、18报到缴费 22上午考试
4   8月27日上午8:30至11:30 8.25~8.28 广州城建党校—六号楼(22报到缴费) 28上午考试


 四、专职安全员:

讲课人 讲课时间 开班时间 讲课地点
1   8月14日下午2:30至5:30 8.12~8.15 佛山建筑协会 7-8报到收费 15下午考试
2   8月21日上午8:30至11:30 8.20~8.22 东莞建筑协会 15、18报到缴费 22下午考试
3   8月27日上午8:30至11:30 8.25~8.28 东风大酒店
4   8月27日下午2:30至5:30 8.26~8.29 广州城建党校—六号楼(22报到缴费) 29上午考试
2008-08-01
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司关于工程设计专项资质换证工作的通知

广州市建委,各地级以上市建设局:

现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司《关于工程设计专项资质换证工作的通知》(建市资函[2008]34号,以下简称《通知》,登陆WWW.cin.gov.cn查阅)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有关要求如下,请一并执行。

一、此次换证是按照《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建市 [2007]86号,以下简称《标准》)对原持有工程设计专项资质证书进行重新核定换发五年有效期的新版证书,在此之前已取得五年有效期证书的不在本次换证范围。

原甲级工程设计专项资质和原甲级市政行业风景园林专业资质换证工作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实施;乙、丙级工程设计专项资质和原乙级市政行业风景园林专业资质换证工作由省建设厅实施。

二、申报换证时间

1、甲级建筑装饰工程专项、消防工程专项、建筑幕墙工程专项换证材料在2008年7月20日前报送省建设厅。

2、甲级环境工程专项、建筑智能化系统设计专项、轻型钢结构专项设计资质换证材料2008年7月20日开始受理,10月20日前报送省建设厅。

3、工程设计专项乙、丙级资质换证材料在2010年1月31日前报送省建设厅。

4、原市政行业风景园林专业资质换证材料由各地级以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集中统一在2008年6月30日前报送省建设厅。

5、原工程设计专项资质暂不符合《标准》要求的,最迟可在过渡期满前60日(2010年1月31日前)申请换证。

6、原各类工程设计专项暂定级资质可在其暂定级届满前60日提出转正申请,对符合《标准》要求的,核发新版证书;对符合原《标准》要求的 ,核发有效期至2010年3月31日的旧版证书。

三、换证申报材料要求

1、工程设计专项资质换证申报材料按建设部《通知》第五条规定的要求提交,其中乙级、丙级不用提交第7项。原取得市政行业风景园林专业资质的企业只需提交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及原资质证书。所有换证企业均需提交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

2、要求提交社保证明材料内容包括:缴纳社保单位名称、人员姓名、社会保障号(或身份证号)、缴费期限等;同时应附企业的缴费凭证(社保缴费发票、或银行转帐凭证、或地税局出具的税收通用缴款书(完税证明)等)。

3、企业具有一个或以上专项资质的,其换证材料每个资质等级提交申请表一式二份,附件材料一份。

申报材料由地级以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查原件加盖公章后报送省建设厅,省属企业直接报送省建设厅。

省建设厅接收换证材料地点:广州市华乐路53号华乐大厦南塔14层。联系电话:83133515。

广东省建设厅办公室
二OO八年五月十三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工程设计专项资质换证工作的通知
建市资函[2008]34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北京市规划委员会,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总后营房部工程管理局,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

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0号)(以下简称160号令)、《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建市[2007]86号)(以下简称《标准》)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2007]202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我部决定开展工程设计专项资质换证(以下简称换证)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换证范围

换证工作将按照《标准》,对按《工程勘察分级标准和工程设计资质分级标准》(建设[2001]22号)(以下简称原《标准》)核发的原工程设计专项资质进行重新核定。我部和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原工程设计专项资质证书(包括原国家环保局颁发的环境工程专项设计资质证书)均在换证范围之内。已经取得五年有效期的资质证书不在本次换证范围内。

二、换证标准

换证工作按照《标准》及《实施意见》执行。

三、换证程序

换证工作中资质申请和审批的要求、程序等按160号令和《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执行。

四、集中换证时间安排

2008年,我司针对原工程设计专项甲级资质,按照下列时间组织集中换证:

1、2008年4月15日至7月31日,建筑装饰工程专项、消防工程专项、建筑幕墙工程专项、市政公用行业(风景园林)专业资质换证;

2、2008年8月1日至10月31日,环境工程专项、建筑智能化系统设计专项、轻型钢结构专项设计资质换证。

原各类工程设计专项暂定级资质可在其暂定级届满前60日提出转正申请,对符合《标准》要求的,核发新版证书;对符合原《标准》要求的,核发有效期至2010年3月31日的旧版证书。

暂不满足《标准》要求的原工程设计专项甲级资质,最晚可在过渡期满前60日(2010年1月31日前)申请换证。

原工程设计专项乙级、丙级资质换证工作的具体实施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确定,自行安排。

五、换证申报材料要求

换证申报材料按照《标准》及《实施意见》有关规定提交。其中工程设计专项甲级资质换证所需提供的材料包括:

1、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及电子文档;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原工程设计专项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4、企业负责人、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的身份证明、任职文件、毕业证书、职称证书等复印件,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提供“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

5、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专业执业人员身份证明复印件、加盖执业印章的注册证书复印件;

6、工程设计专项资质标准要求的其它非注册主要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明、毕业证书、职称证书,近一个月的社保证明等复印件,提供“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

7、提供满足工程设计专项资质标准要求的大型或中型企业业绩证明材料,包括:工程设计专项合同主要页复印件;建设单位(业主)出具的工程竣工、移交、试运行证明文件、工程竣工验收文件(上述四类材料中的任意一项)的复印件。

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除上述材料外,还应根据《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管理规定》(建设部 外经贸部令第114号)的规定,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外方投资者所在国或地区从事工程设计的企业注册登记证明、银行资信证明等相关材料。

原取得市政行业风景园林专业资质甲级的企业,根据《实施意见》四十六条规定,提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申请表及原资质证书,由各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报我部换领风景园林专项甲级资质。

六、换证结果

凡符合资质分级标准规定的资质,将按新资质等级标准、承担任务范围核发新的资质证书;对暂时达不到新分级标准要求的资质,企业最晚可在过渡期满前60日(2010年1月31日前)重新申请换证。按原《标准》核发的工程设计专项资质证书(包括暂定级证书、横版证书)自2010年4月1日自行失效。

请各地按照以上安排开展换证工作,在换证工作中要严肃纪律,对于违法违规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处理。工作中有关问题,请及时与我部建筑市场管理司联系。

联 系 人:建筑市场管理司资质处 李雪飞 张 维

联系电话:010-5893487、58933294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司 (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司代章)
二○○八年四月十四日
2008-08-01
转发关于开展科技进步法网络知识竞赛活动的通知
关于开展科技进步法网络知识竞赛活动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现将市科技局《关于开展科技进步法网络知识竞赛活动的通知》(穗科函字〔2008〕258号)转发给你们,请积极发动单位干部、职工踊跃参赛,具体内容请浏览以下网址:

http://project.gzkj.gov.cn/kjjs/default.aspx

2008-08-01
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认定
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认定
法律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412号令)

  

《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办法(试行)》(信部规[1999]1047号) (参见附件)

实施主体   

信息产业部

受理单位  

 信息产业部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

许可条件   

《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等级评定条件(修定版)》(信部规[2003]440号) (参见附件)

提交材料   

《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申报表》及附件

  

《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评审报告》

  

地方主管部门审批或推荐意见

审批时限  

 一二级每半年一次,三四级不定期分批

收费标准   

第三方评审机构与申请单位根据评审具体情况协商评审费

办理结果查询  

 如需查询已获资质名单,请登录部资质办工作网站(www.ceecm.gov.cn),或致电部资质办了解相关情况,www.miit.gov.cn也将按期更新有关数据。

2008-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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